「授予承辦書」是一個關於遺產承辦的集合詞語,可指為「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分別在於死者去世前是否已經立下遺囑。
授予遺囑認證書是發給在死者最後一份遺囑中訂明的遺囑執行人。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發給遺產管理人,而該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遺產代理人」泛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這名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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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子女遺產承辦
及遺囑認證申請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授予遺囑認證書是發給在死者最後一份遺囑中訂明的遺囑執行人。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在沒有遺囑或遺囑內沒有訂明遺囑執行人的情況下,發給遺產管理人,而該遺產管理人通常是死者的近親(如配偶、孩子或父母)。
「遺產代理人」泛指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這名代理人有權處理死者的遺產,包括管理或分發相關資產予受益人。
如果死者未立遺囑便去世(即找不到任何遺囑,或遺囑已被撤銷),便須依照無遺囑繼承法律去申請遺產管理書。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有權申請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如下:
尚存的配偶,或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尚存的一名或多於一名的伴侶;
死者的子女,包括於1971年10月7日前締結的夫妾關係中所生的任何子女,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該等子女的後裔;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
死者的兄弟姊妹,或於死者在生時已去世的任何死者的已故兄弟姊妹的後裔。
遺產管理人最多可有四個。如有多人具備同等資格可申請遺產管理書,而他們就申請問題存在爭拗,他們可向高等法院提出申請,讓法庭決定誰可被委任為遺產管理人。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
第一步: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這份誓詞/誓章須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第二步: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須依照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如結婚證書、死亡證、子女出世紙等)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第三步:
當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文件後,申請人或須解答該處提出的問題。
第四步:
申請人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並繳交有關之申請費用及其他法庭費用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另一方面,遺產管理人則從遺產管理書獲得權力。所以,他/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 立遺囑人已另簽新的遺囑或將現有遺囑撕毁
○ 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才結婚(除非遺囑內有條文列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
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除非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否則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
申請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的程序
(適用於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死亡的個案):
第一步:
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這份誓詞/誓章須向遺產承辦處遞交。有立遺囑的申請與未立遺囑的申請,應使用不同表格。
第二步: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須依照特定表格)。上述所有文件必須與其他「支持申請的文件」(如結婚證書、死亡證、子女出世紙等)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第三步:
當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文件後,申請人或須解答該處提出的問題。
第四步:
申請人取得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並繳交有關之申請費用及其他法庭費用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另一方面,遺產管理人則從遺產管理書獲得權力。所以,他/她開始行使權力的時間是在遺產管理書上的日期,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 立遺囑人已另簽新的遺囑或將現有遺囑撕毁立遺囑人在訂
○ 立遺囑後才結婚(除非遺囑內有條文列明立遺囑人與某人結婚後,該遺囑仍然有效)
立遺囑人在訂立遺囑後離婚,除非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否則該遺囑並不會自動失效。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囑執行人。
遺產管理書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產管理人。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同樣稱為遺產管理人。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